(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方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周方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景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伍,男,汉族。被告周方文,男。原告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方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方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1日,被告周方文驾驶粤KHH9**号汽车与原告司机驾驶的粤AH73**号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湛江交警支队麻章大队认定,被告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并对双方事故损失承担比例进行划分为:被告方承担事故损失的70%,原告方承担事故损失的30%。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修理费、拖车费、核价费等费用合计15376元,故被告应承担10763.2元(15376元×70%)。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10763.2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事故粤AH73**号车的诉讼主体资格、驾驶员身份和驾驶资格;2、事故认定书,证实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分担;3、发票,证实本次事故粤AH73**号车各项费用的产生。被告周方文不出庭应诉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周方文在举证期间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2时,被告周方文驾驶粤KHH9**号轿车行驶至湛江疏港大道机场路路口时,因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与自325国道向东海岛,由张永伍驾驶的粤AH73**号小客车发生相碰撞,碰撞部位在轿车的右前角与小客车的左侧车身后端及左后轮。张永伍和被告周方文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并经调解,达成由张永伍承担事故损失30%,周方文承担事故损失70%,车辆损坏按责任赔偿(以保险评估为准),双方就此结案的协议,张永伍与周方文签名按手模确认。同日,湛江市公安局警察支队麻章大队作出NO00453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方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永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遂于2014年10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1076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是粤AH73**号小客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时,张永伍是粤AH73**号小客车的司机。交通事故发生后,粤AH73**号小车被送到中国华泰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后,送广州市嘉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产生修理费15376元。被告周方文不出庭应诉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无法查明粤KHH9**号轿车是否投保车辆保险、被告周方文与粤KHH9**号轿车的关系和使用情况,亦无法进行法庭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方文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张永伍驾车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引发本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主要的焦点:(一)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依法合理,应否采纳(二)原告的请求是否依法合理,应否支持;(三)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一)关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依法合理,应否采纳的问题。被告周方文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的司机张永伍驾车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交警部门根据张永伍和周方文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而作出被告周方文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永伍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二)关于原告请求是否依法合理,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次事故,事故粤AH73**号小客车产生修理费15376元,原告提供了合法的票据,其请求修理费15376元的70%,依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本案赔偿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周方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永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达成由周方文承担事故损失70%,张永伍承担事故损失30%,车辆损坏按责任赔偿(以保险评估为准),双方就此结案的调解协议,双方签名按手指模。该协议内容真实客观,是张永伍、周方文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事故粤AH73**号小客车因本次交通事故,经定损后产生修理费15376元,原告是粤AH73**号小客车的所有人,张永伍是原告的司机,故原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原告自负4612.8元(15376元×30%);被告周方文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10763.2元(15376元×70%)。综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方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诉讼抗辩,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方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款10763.2元给原告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如果被告周方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周方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占伟强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谭仁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国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