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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杨国成、田代秀、杨某、杨某某甲、钟某某与四川省宜宾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国成,田代秀,杨某,杨某某甲,钟某某,四川省宜宾县公路养护管理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国成,男,汉族,194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平,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齐芬,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代秀,女,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平,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齐芬,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又名杨某某),男,汉族,2003年5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钟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平,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齐芬,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甲,男,汉族,2012年7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钟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平,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齐芬,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平,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齐芬,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华盛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管理段段长。再审申请人杨国成、田代秀、杨某、杨某某甲、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国成、田代秀、杨某、杨某某甲、钟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