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朱某曾因嫖娼,于2006年6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10月,在明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对放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长惠针织服装厂内的9826A服装15000件、9826B服装12600件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变卖上述服装,造成上述服装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未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朱某在明知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长惠针织服装厂内的9826A服装15000件、9826B服装12600件已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予以变卖,造成上述服装损失。2014年11月17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阳光花苑附近抓获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家属已代其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退出人民币十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钱某、陈某、杨某、姜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家港人民法院移送函、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笔录、现场笔录、民事判决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款(物)专用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朱某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家属代其退款十万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朱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