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9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9009号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I21-09-01,组织机构代码73984515-9。法定代表人许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荣军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19858428-2。法定代表人冯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相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永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