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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王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