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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明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59号罪犯杨明朗,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监区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7日作出(2001)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以(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09年9月22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18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应于2017年4月19日满��。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91分,月均7.35分,2014年6月获得表扬一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明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