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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2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波、杨小娟、张春品、温贵清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波,杨小娟,张春品,温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20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杨小娟。被执行人张春品。被执行人温贵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波、杨小娟、张春品、温贵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波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