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杜朝军与王彬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朝军,王彬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朝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委托代理人杜栓柱,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有,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上诉人杜朝军与被上诉人王彬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王彬有原审请求判令杜朝军停止侵害、拆除建在其房屋后面的砖墙,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杜朝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彬有与杜朝军系前后邻居,王彬有居前,杜朝军居后。杜朝军在王彬有房屋北墙拉有院墙。2013年,杜朝军加高了该院墙,并准备建房,王彬有认为对其房屋滴水、排水造成影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村委调解未果。王彬有遂诉至法院。审理中,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审认为,一、王彬有与杜朝军系同村居民,又是前后邻居,在日常的生活中,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去处理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杜朝军在紧挨着王彬有房屋北墙拉墙建房,杜朝军这种行为影响了王彬有房屋自然排水,在自然降水过程中,必然导致雨水澎溅墙体,雨水依王彬有后墙而下,导致王彬有的房屋后墙潮湿。王彬有要求杜朝军停��侵害、拆除建在其房屋后面的院墙,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二、关于杜朝军辩称理由:1、原、被告使用权存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是不动产权利人如何处理与相邻各方在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纠纷,而不是对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进行确权,且双方在各自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多年,本案也并非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引发的纠纷。因此,杜朝军的辩称理由与本案无关,应不予采纳。2、杜朝军辩称的在自己规划证范围内如何建设、是否为王彬有预留排水、搭架,是自己的权利,与王彬有无关。原审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尊重和维护相邻各方的权益,而不能损害相邻各方的合法利益。杜朝军拉墙建房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杜朝军是在紧临原告王彬有房屋的北墙建房,影响了王彬有房屋的自然排水,给王彬有的生活带来了不便。杜朝军应当给王彬有房屋的排水提供一定的便利。因此,杜朝军的辩称理由,应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杜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建在王彬有房屋北墙后的院墙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朝军负担。宣判后,杜朝军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1.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而王彬有没有合法证件证明其是不动产权利人,且不能证明其不动产范围。原审在使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盲目认定事实,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超出了王彬有的诉讼请求。王彬有原审诉称,2013年杜朝军在其北屋后墙拉起3米左右的围墙,影响其排水��搭架修缮房屋。事实上,杜朝军的院墙在2007年就已建成,2013年只是对南屋山墙进行了加高,并未对院墙进行加高。因此王彬有请求拆除的应是2013年对山墙的加高部分,而非拆除所有的院墙。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成立,杜朝军也是不动产权利人,王彬有的房屋瓦沿伸到杜朝军院内十七八公分,将水排到杜朝军院墙及院内,给其生活带来不便,王彬有也应当排除妨碍,拆除超出房屋的瓦沿。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并依法判决。王彬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王彬有所持有的房权证证明了其对诉争房屋有合法使用权,故杜朝军上诉称本案产权不明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杜朝军在紧临王彬有房屋北墙搭建院墙,影响了王彬有家的房屋排水,雨天时必然导致雨水溅至王彬有房屋后墙,致房屋后墙潮湿。因此,杜朝军搭建的院墙损害了王彬有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杜朝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