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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珍珍与董桂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珍,董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张珍珍,原滨州市第三棉纺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吴亮,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桂良,滨州市毛纺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凤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房屋补偿款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滨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