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杨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杨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建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杨涛,男。上诉人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杨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正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建勇,被上诉人刘杨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3月21日,刘杨涛与万正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手册第6页第7条第(2)项中规定:“大门岗、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值班,固定岗和巡逻岗相结合”。按合同约定,刘杨涛已经缴纳了物业管理费611元。2012年7月10日下午17时10分刘杨涛发现家中被盗后报警,此案仍在侦查过程中。刘杨涛东西被盗时间一周内还有其他两户业主财物被盗,万正物业公司门岗巡逻并未到位。被盗事件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杨涛诉至法院。原审认为,刘杨涛与万正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杨涛在按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后,万正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万正物业公司门岗巡逻不严,对小区出入、进出人员及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而且小区接连发生盗窃案件可见万正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也疏于管理,故刘杨涛室内财务的丢失被告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刘杨涛举证,认定过错比例按30%为宜。结合上述查明事实,万正物业公司应赔偿刘杨涛18210元×30%=5463元。对刘杨涛未出示票据的财物,因无法核实,可待案件侦破后主张自己的权益。原审判决: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刘杨涛5463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刘杨涛负担332元,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3元。万正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有物业服务协议,但双方并未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保管进行特别约定,而且被上诉人所诉财产在室内,上诉人既无权干涉,更无保护看管义务,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对失窃的物品价值数额认定错误,未将贬值因素考虑在内,明显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刘杨涛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万正物业公司作为刘杨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依法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本案中,万正物业公司对小区出入、进出人员及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且在刘杨涛失窃期间小区外墙倒塌亦无人修复,加之该小区连续出现盗窃案件,均说明万正物业公司履行安保职责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故其对刘杨涛家中失窃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判令上诉人赔偿5463元,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