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5)恢11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法执恢字第11号本院在执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王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