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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甲,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某乙,结婚后,双方因观念不同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承担相应的家庭生活开支及家庭义务,对孩子不闻不问。2014年7月其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年8月12日,法院判决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之后,被告依据对家庭不管不顾,感情现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黄某乙由其抚养。被告黄某甲辩称,其与原告刘某某感情尚未破裂,其与原告之间都是小矛盾,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28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7月原告刘某某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年8月1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3月17日,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均同意如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以下分割方案进行处理:1、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中新浐灞半岛的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所有;2、位于陕西省商南县秀水?青春领地的房屋归被告黄某甲所有;3、奥迪车辆归被告黄某甲所有,沃尔沃牌车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4、原被告各人所欠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被告黄某甲认为其与原告刘某某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未民一初字第04534号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已于2014年7月及2015年3月17日分别两次提起离婚诉请,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已就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被告已经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分配方案,本案予以支持。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黄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黄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支付抚养费500元,每半年清结一次,直至黄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中新浐灞半岛的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所有;位于陕西省商南县秀水?青春领地小区的房屋归被告黄某甲所有;奥迪牌车辆归被告黄某甲所有,沃尔沃牌车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原、被告各人所欠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已预交,现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黄某甲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给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