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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与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老河口市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下称:楚龙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三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徐明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瑞祥,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融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浪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华,系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楚龙公司诉被告圣融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楚龙公司送达了(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25号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楚龙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2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老河口市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圣融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敬忠审 判 员  陈 中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