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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红玉与泸县荣安达物流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玉,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太伏镇临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79723-5法定代表人张庭荣,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421**、川E04**挂过户登记给申请人张红玉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