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红玉与泸县荣安达物流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玉,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太伏镇临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79723-5法定代表人张庭荣,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421**、川E04**挂过户登记给申请人张红玉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