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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其已与被告施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