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蚌埠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2月14日被蚌埠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9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骑自行车流窜至蚌埠市淮上区朝阳桥北、东侧的淮河大坝上,拿起一块石头将方某停放在淮河大坝上的轿车驾驶员位置后方左侧的玻璃砸碎后进入车中,将粉红色华为手机及一个黑色手包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骑自行车至蚌埠市淮上区朝阳桥北、东侧的淮河大坝上,尾随被害人方某并窥探其隐私。后返回方某停放在淮河大坝上的一辆白色大众牌轿车旁,从路边拿起一块石头,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裂,又将驾驶员位置后方左侧的玻璃砸碎后进入车中,将车内一部粉红色华为手机及一个黑色手包盗走。后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用电话对被害人方某进行骚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型号p6-c00)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479元,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50元。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投案,并将所盗手机和手包予以退交。现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严某证言,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华为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启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