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斌、胡焕友、宋新容、宋新波、宋武科与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胡焕友,宋新容,宋新波,宋武科,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安行初字第00208号原告吴斌。原告胡焕友。原告宋新容。原告宋新波。原告宋武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邱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辛酉,该局建筑垃圾管理所书记。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斌、胡焕友、宋新容、宋新波、宋武科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已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胡焕友、宋新容、宋新波、宋武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