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翎与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广富通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翎,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广富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284号原告张翎,系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天茂工程处业主。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被告沈阳广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冯贝堡乡冯贝堡村。法定代表人苗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翎与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广富通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翎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樊士新审 判 员 朱琳珺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