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03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与被告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王艳丽,谢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03277-2号原告刘云,男,生于1976年11月3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九安巷14号,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榆靖分公司榆林北服务区职工。被告王艳丽,女,生于1980年3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北崇文路东亮丽苑小区一幢A单元16层10号,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榆靖分公司榆林北服务区职工。被告谢学峰,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北崇文路东亮丽苑小区A单元16层1610号,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榆靖分公司榆林北服务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王艳丽、谢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艳丽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榆靖分公司榆林北服务区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刘云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艳丽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榆靖分公司榆林北服务区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