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