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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赵全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全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1105号罪犯赵全才,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十监区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9日作出(1997)东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全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1997年10月21日至2011年12月23日止。于2002年5月13日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其自2004年6月30日至2011年10月13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批准,脱离监管,抓获后,经(2011)川狱字第6号文件决定,脱管7年3个月12天不计入刑期。2013年6月26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应于2017年9月4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全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6分,月均6.64分。2014年8月22日因患有腰椎压缩性骨折伴神经性疼痛、左睾丸肿块列为病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病残鉴定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全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全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刑期自1997年10月21日至2016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