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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曹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4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拘留,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曹某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凤岗路227号斜对面的“放心烟酒店”内,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同年8月5日20时许,曹某在上址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赌资425元及投注单据32张。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起,被告人曹某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凤岗路227号斜对面的“放心烟酒店”内,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同年8月5日20时许,曹某在上址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赌资425元及投注单据32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何某的证言,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赌资照片、投注六合彩的单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黄艳君扣押在案的现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二、缴获的赌资425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