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利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利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084号罪犯陈利林,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浙台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利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利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利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利林系病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利林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