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代恒怡与文贵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恒怡,文贵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代恒怡,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申英姬,系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贵章,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魏昌玲,系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恒怡诉被告文贵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恒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代恒怡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进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