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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已清)。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