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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黄细秀与曾凡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秀,曾凡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黄细秀,仁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凡润,仁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黄细秀与被执行人曾凡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凡润在中国银行韶关仁化支行的存款壹仟伍佰伍拾元(¥155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汉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