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31号移送执行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军,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现在狱服刑。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成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陈军财产刑一案,执行内容为没收财产。执行中,本院查明,在本案侦察阶段,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陈军持有的现金4900元扣划在案。本院依法将上述扣押案款上缴国库。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可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成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关于陈军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春燕执行员 :张卫敏执行员 : 侯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