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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仲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高恒、王金花、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高恒,王金花,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仲保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76号。负责人:耿曙明,行长。被申请人:高恒。被申请人:王金花。被申请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仁泰旅游度假花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威海仲裁委提交的(2015)威仲字第10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恒、王金花、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标的额68万元),并以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68万元,查封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预售给高恒的、位于威海市仁泰旅游度假花园-4号1602室房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