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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伟明,陈娟霞,闫保龙,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伟明,陈娟霞,闫保龙,陈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解放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爱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奕帆,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鸭儿沟分社副主任。被告胡伟明。被告陈娟霞。被告闫保龙。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伟明,陈娟霞,闫保龙,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第一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火勋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