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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商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姜晓媛与张凤国、卜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晓媛,张凤国,卜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商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晓媛,现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郭秀英(系上诉人姨母),现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付志新(系上诉人表哥),现住佳木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国,现住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振东,现住桦南县。上诉人姜晓媛因与被上诉人张凤国、卜振东��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桦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卜振东和张凤国、张凤文、张凤江给上诉人出具的欠款担保书,经本院调查核实,被上诉人对此认可,此担保书证实被上诉人卜振东对被上诉人张凤国欠上诉人姜晓媛的欠款仍在担保期内,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卜振东免除担保责任不当。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荆献龙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崔思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