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柳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亚斌、丁金金(实习),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先行撤回起诉,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健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