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兴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兴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00号罪犯周兴凤,累犯,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兴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服刑期间,该犯因漏罪(盗窃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兴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兴凤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兴凤,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兴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