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定国申请执行王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国,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建设路***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65********。被执行人王颜松,男,1971年10月20日生,白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公安局住宿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26211971********。关于张定国申请执行王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文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剑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那洪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