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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成施丽与刘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施丽,刘修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成施丽,女,汉族。被告刘修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成施丽与刘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施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施丽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刘修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施丽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成施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