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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国顺与朱萌松、崔瑞霞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顺,朱萌松,崔瑞霞,马鞍山市京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环亚网架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李国顺,男。被告:朱萌松,男。被告:崔瑞霞,女。被告:马鞍山市京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环亚网架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顺诉被告朱萌松、崔瑞霞、马鞍山市京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环亚网架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朱萌松、崔瑞霞、马鞍山市京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环亚网架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萌松、崔瑞霞、马鞍山市京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环亚网架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