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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