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