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刘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三元世纪城9-2号。法定代表人虞爱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被告刘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