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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2号原告:魏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彭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魏某甲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9号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