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燕与郑小磊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燕,郑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53号申请人李燕,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郑小磊,女,33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燕与被申请人郑小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小磊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李燕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小磊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李燕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东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