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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朱春娟、曹周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朱春娟,曹周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2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何晓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娟。被告曹周虎。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洪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阴支行)诉被告朱春娟、曹周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江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华、被告朱春娟、曹周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昭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2013年1月13日朱春娟向中行江阴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3年1月21日中行江阴支行与朱春娟、曹周虎订立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借款人是朱春娟、曹周虎。贷款于2013年2月1日发放,分期期数36个月;贷款本金29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朱春娟、曹周虎自2013年6月23日开始逾期还款。朱春娟、曹周虎共归还本金69346.49元。中行江阴支行宣布2015年1月23日贷款到期。朱春娟、曹周虎应承担中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2、物的担保情况:朱春娟以其名下的牌号为苏B×××××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抵押担保上述债务。3、人的担保情况:昭明公司与中行江阴支行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昭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在保证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中行江阴支行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昭明公司不得以此抗辩中行江阴支行。请求法院判决:1、朱春娟、曹周虎应立即给付中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220653.51元及截至2015年1月23日的欠息、滞纳金10626.65元,和2015年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万元。2、中行江阴支行有权对朱春娟名下的苏B×××××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昭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POS签购单、信用卡领用合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车辆登记证书、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春娟、曹周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220653.51元及滞纳金、利息、复利(2015年1月23日之前的利息、滞纳金为10626.65元;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朱春娟、曹周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万元。三、对朱春娟、曹周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朱春娟名下的牌号为苏B×××××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朱春娟、曹周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朱春娟、曹周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3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朱春娟、曹周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嘉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