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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范传文申请高密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撤诉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5)潍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范传文。委托代理人:范可新。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赵云贤,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树森。委托代理人:李虎。复议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永生,局长。范传文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高密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高公赔决字(2014)00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及潍坊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潍公赔复决字(2015)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范传文以其已经与高密市公安局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范传文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范传文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