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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双与赵福新、赵金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赵福新,赵金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773号原告赵双,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档案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赵福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工商银行职工,现住同上。被告赵金霞,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双与被告赵福新、被告赵金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双负担。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