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侯秀生与张玉龙、张雪冬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生,张玉龙,张雪冬,张东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323号原告侯秀生,农民。被告张玉龙,农民。被告张雪冬,农民。被告张东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秀生诉被告张玉龙、张雪冬、张东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秀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秀生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鑫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