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056号 秦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号牌为鄂HXX**的小汽车,沿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掇刀小广场路段时,将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曾某某(殁年42岁)撞倒,造成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即拨打报警电话。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陈某某、邬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理化)字(2014)116号物证检验报告、被害人户籍证明、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刑技DNA字(2014)070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卷宗、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资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秦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