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孟凡义与胡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义,胡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652-1号原告孟凡义,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胡国军,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孟凡义诉被告胡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孟凡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胡国军存于赤峰龙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凡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国军存于赤峰龙城建筑公司的克什克腾旗同兴镇总校幼儿园工程款95万元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