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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莉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莉建,男,1986年8月2日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莉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佩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孙莉建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都和广场永辉超市蔬菜柜台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扒窃其放在大衣右口袋内的价值1100元的康佳K35手机一部。孙莉建以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给曹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手机,并于2015年3月16日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孙莉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莉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手机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莉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莉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莉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莉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莉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