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已承诺愿意改正其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