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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俊申请执行庞春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俊,庞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58-1号申请执行人:许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庞春华,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额后扣除庞春华已付的2000元利息),案件诉讼费1286元,执行费1100元,合计823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庞春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2396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计算所得额后扣除庞春华已付的2000���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