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丁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原告丁某甲母亲),住同原告丁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丁某甲外祖母),住同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