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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蒋国兴与李柯佶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国兴,李柯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国兴,男,l971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海涛,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柯估,女,l978年3月4日生,彝族,居民。上诉人蒋国兴因与被上诉人李柯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退还上诉人蒋国兴。审 判 长  李彦斌代理审判员  李 劲代理审判员  李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妮纳 来自